上海市松江大学园区普通高校合作办学跨校辅修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08-28浏览次数:339

上海市松江大学园区普通高校合作办学

跨校辅修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一、录取

    第一条:凡符合辅修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院校提出申请,经所在院校教务处审核,松江大学园区教学管理协作组协调后,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校择优录取,确定录取名单,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条:学生凭本人的学生证和辅修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开设辅修专业的院校办理手续,取得辅修资格,并领取跨校辅修听课证。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辅修资格。

二、注册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持跨校辅修听课证和学生证到开设辅修专业的院校办理注册、交费手续。

    第四条: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取消辅修资格。 

三、课程修读

    第五条:学生原则上按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完成学业。

    第六条:凡辅修专业的课程与其主修专业的已修课程相同,学生在注册时可以凭该课程成绩单向所在院校书面申请办理付费免听手续,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按教学计划所开设的所有课程均需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八条:课程的考核方式由开课学校决定,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来记载。补考成绩用“及格”或“不及格”来记载。

    第九条:学生缺课累计达到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只能参加补考。

    第十条: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擅自缺考者,按旷考论,取消辅修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辅修的成绩每学期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校登记在跨校辅修成绩单上,同时一份送学生所在学校,一份留在开设辅修专业学校。

    第十二条:考试作弊者,取消辅修资格,由学生所在院校根据作弊性质及开设辅修专业的院校所提供材料和学生所在院校有关考场违纪的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考试不及格者,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十四条: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可以凭有效证明事先申请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不再给予补考。

    第十五条:进入辅修专业学习后,凡主修专业课程平均绩点低于2.0,取消辅修资格。

    第十六条:辅修课程累计有二门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者,取消辅修资格;如有一门补考或缓考不及格者,在辅修结束前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七条:受到所在学校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辅修资格。

五、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完成并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同时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由辅修专业开设学校颁发跨校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九条:凡未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者,其已取得的学分可按照该生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由该生所在学校转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六、其他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上海市松江大学园区教学管理协作组。

 

                         上海市松江大学园区教学管理协作组

 2002年423